近日,一则新闻在湖北省石首市的坊间流传:该市某研学基地创办人、女企业家魏红(化名)被殴打,肋骨6根以上骨折,司法鉴定轻伤一级,躺在了医院的病床上。该基地不动产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资产转让款未支付一事,当地相关部门多次召开协调会议,但一直未果。
据反映,魏红系湖北省石首市青少年研学实践基地创始人,此项目为当地政府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经几年建设,该基地集青少年研学、应急救援训练、民兵训练为一体,初具规模。运营中基地资产被另一股东覃某平及其亲属组团“忽悠”非法占有。覃某平亲属利用在银行信贷部工作的便利,用伪造资料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800万元。
股权转让纠纷
公开信息显示,湖北省石首市青少年研学实践基地位于该市团山寺镇,系当地政府、市教育局招商引资项目,基地于2019年11月建成,由石首市智越研学旅行有限公司(简称智越公司)正式运营,基地规模300余亩,自然湖水域面积750亩,公司法人魏某,股东覃和平。
影像资料显示,基地投入运营后,股东覃某平不断设置种种障碍,企图非法占有基地资产,多次聚集亲属到基地打砸堵闹事,阻扰基地正常经营。
覃某平在聚集亲属阻扰经营三年之久都无法将魏红资产占有的情况下,与其妹妹覃某敏、妹夫林某气合谋,利用魏红对政府部门的信任,借用石首市浙商朱某星之手,收购魏红的股权。
朱某星承诺给魏红网签200万元商铺并支付现金,与其签订了不动产及经营资质转让协议。2023年9月,朱某星提议并联系魏红将资产转移到他们新注册的湖北省诸来湖研学实践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简称诸来湖公司)。
2023年11月15日,在政府工作人员见证下,智越公司与诸来湖公司签订了《不动产及经营资质转让协议》,协议按照魏红在公司占股51%比例,确定支付给魏红700万元资产转让款,并约定了资产转让款支付的时间和支付方式。
2023年12月6日,完成资产变更后,覃某平及妹妹覃某敏、妹夫林某气就将未支付对价的资产迅速在银行抵押贷款了800万元,却不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资产转让款。
魏红于2024年3月7日到洪湖市不动产中心,核查朱某星承诺的网签房产,意想不到的是显示为无房产登记记录。事实证明朱某星并未按协议约定网签给魏红200万元房产,且所属楼盘为无产权房产,不具备交易条件,涉嫌欺诈。
魏红气愤的说:“证据表明整个资产转让过程就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精心策划的骗局,其目的就是非法占有我的资产。”
资产转让协议签订,并完成相关资产变更登记后,2024 年1月5日,诸来湖公司法定代表人覃某敏用研学基地相关资料在松滋农商银行西斋支行(诸来湖公司开户行)抵押贷款800万元,
“巧合”的是,覃某敏之子覃某松就是该行信贷部经理。
通话录音显示,诸来湖公司该笔抵押贷款并非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松滋农商行未进行严格贷前审查把关,未进行三查把关。
相关法律专家说,松滋农商行西斋支行在明知抵押资产存在诸多问题,不具备贷款主体资质,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且对贷款资金的专项用途失管失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已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做好2024年普惠信贷工作的通知》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贷款“三查”,强化对借款主体资质审核,建立贷后资金用途监控和定期排查机制,严禁套取、挪用贷款资金。
保全疑云
魏红和债权受让人刘某远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石首市人民法院于2024 年1月11 日作出(2024)鄂 1081 财保 1 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湖北诸来湖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现金300万元或者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裁定执行时间为立即执行。
魏红说,在法院下达了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及电子协执通知后,农行某网点十分钟内就给了法院反馈,但松滋农商银行西斋支行故意拖延反馈时间,3天后即于1月14日下午下班后才给法院反馈(有查询证据)。西斋支行即便在给了法院协执反馈的情况下,于1月15日上午,仍然将被保全账户里110万元资金转走,帐户只剩下7余元。
在魏红投诉后,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荆州监管分局答复说,经查询湖北省农信联社“风险交易事件管理平台”相关内容,2024年1月14日17时08分48秒,石首市人民法院请求查询被执行人某公司相关情况,2024年1月15号11时29分02秒,石首市人民法院请求冻结某公司账户,已冻结金额7元;某公司账户被冻结后直至解冻日2024年4月3日,未见有资金转出。反映的该事项不属实。
该答复并没有正面说明查询时刻到冻结时刻之间该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该局继续答复说,根据松滋农商行提供的某公司账户转账交易相关资料,松滋农商行工作人员覃某松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某敏的儿子。2024年1月8日13时20分至1月15日10时35分期间,某公司账户共向松滋农商行工作人员覃某松个人账户(卡号:6230***1997,开户行为平安银行荆州分行营业部)转入 8笔资金,其中:7笔资金为通过网上银行方式转入;1笔资金为覃某松本人于2024年1月12日12时38分,在松滋农商行西斋支行网点通过汇款方式转入。此外,覃某松个人账户还通过网上银行方式向某公司账户转回3 笔资金。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调查结束日,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DKXE)的法定代表人确为覃某敏。
经询问松滋农商行工作人员覃某松:“2024年1月12日,某公司松滋农商行账户……资金通过现汇的方式转入你平安银行荆州分行账户(卡号:6230***1997),是你本人办理的吗?该笔资金的转账用途是什么?”
覃某松回答:“是我本人办理,我妈人在北京不能亲自来办理,就以公司的名义给了我一份授权委托书全权办理该笔业务,因为公司是从别人手上转过来的,现需支付公司之前经营所需的款项。”
经询问松滋农商行工作人员覃某松:“你作为松滋农商行的工作人员,你为何要替你母亲代办,将某公司账户的资金转入你平安银行荆州分行账户?”
覃某松回答:“我没想这么多,我以为我妈是我的直系亲属,可以相互转账,再加上当时债权人催款,到了付款时间,资金就转到我的平安银行荆州分行账户上了,该账户一直是我母亲在使用。”
因此,某公司账户和松滋农商行工作人员覃某松在平安银行荆州分行的账户之间,确实存在资金往来。虽然据覃某松所述,其在平安银行荆州分行的账户一直由其母亲在使用,并非本人使用。但我分局认为,上述调查事实反映出松滋农商行对员工行为的管理存在一定疏漏的问题。
殴打致轻伤
2024年9月24日,在石首市相关部门的主持下,研学基地转让相关纠纷协调会召开。但会议“无疾而终”。
魏红当天下午用微信向当地镇领导反映:“今天覃某敏威胁我,要对我及我的儿子动手。”
第二天,魏红果然在松滋市被人殴打致住院。
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2024年9月25日,被鉴定人魏红与他人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对方殴打致伤全身多处,伤后在松滋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受松滋市公安局新江口水陆派出所委托,要求对其进行伤情程度鉴定。
鉴定意见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为轻微伤;“肋骨骨折6处以上”多发性肋骨骨折为轻伤一级,综合鉴定被鉴定人魏红的损伤为轻伤一级。
截至发稿时止,打人者裴某东仍未被羁押。资产转让款分期支付截止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资产转让款还未支付到位。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宁伯学律师说,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的通知第7条: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法院采取网络查询措施的,应当根据所提供的被执行人基本信息数据,在本单位生产数据库或实时备份库中查询,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时反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以保证将来判决能够得到有效履行,一旦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未经法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处分已被保全的财产,如果违反这一强制性规定,单位和个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